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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每所中小学校应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 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

上海每所中小学校应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对师生人数众多、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可根据需要聘任2-5名法治副校长。鼓励有条件的区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机制。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可以根据本区实际,统筹组建由不同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服务区域内学校。近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法治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

本市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牵头,学校及法治副校长派出单位参与的方式进行。市教委和市司法局制定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的地方政策,统筹指导本市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有序开展。各区教育局、区司法局齐抓共管,做好区内学校法治副校长的推荐、聘任、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管理工作。各级派出单位推荐或者委派符合条件的法治副校长人选,督促、指导和支持法治副校长有效开展工作。学校为法治副校长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

本市建立由市教委、市司法局(市法宣办)共同牵头,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参加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统筹指导各区有关单位开展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探索建立市级法治副校长专家团队,为全市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开展法治教育,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聘任法治副校长,应订立聘任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管理与保障等相关内容,并向法治副校长颁发聘书。法治副校长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以续聘。学校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因派出单位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及时报告,由区教育局会同区司法局在30日内重新推荐或者委派。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单位共同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纳入市、区两级教师、校长培训计划。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

市教委、市司法局应协商形成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要求等进行规范,供各区根据本区实际参考纳入聘任协议,制度化保障法治副校长参与学校治理的及时性、有效性。派出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法治副校长应按照要求履行聘任协议,主动参与学校工作,积极参加培训,定期到校开展工作。

学校应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涉及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学校应结合实际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法治副校长在学校履职的工作经费由学校保障。

法治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等应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学校应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作出评价。学校对法治副校长进行评价时,应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反馈派出单位。

各级法治宣传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派出单位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纳入普法工作考核内容。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单位、学校,应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本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幼儿园的法治副园长聘任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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