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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课后活动中受伤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河北法制报记者张乔通讯员王慧娴

又到了9月开学季,在将孩子送进校园的同时,家长非常关心孩子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小学生活泼好动,缺乏对危险性行为的认识和控制力,非常容易在课间玩耍中受到伤害。那么,学生在校园里受伤,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呢?近日,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学生因嬉闹摔倒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9岁的小言(化名)和11岁的小宇(化名)参加了本校组织的课后服务活动,小言参加美工活动,小宇参加体育活动。学校视频监控画面显示,小宇在体育小组集合地点排队时与其他学生嬉笑打闹,小言等其他兴趣小组同学突然穿过小宇所在队伍向集合地点跑去。小言在奔跑过程中,与正在和其他同学打闹的小宇相撞摔倒,学校老师当即将小言送至医院。经诊断,小言上口唇软组织挫伤,上颌门切牙部分缺失,左胸壁软组织损伤等。小言和父母将小宇及其父母、双方所在学校诉至遵化法院,经所在学校申请,追加了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言与小宇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在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义务。小学生认知能力有限、安全防范意识较差,对自身的行为后果缺乏一定的预见性,故学校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更重,更应采取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保障在校学生安全。由于事发地点为操场,不同方向的人流量较大,加上小学生生性活泼,课间极易奔跑嬉戏,故学校应当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此案中,学校未履行相关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两名小学生奔跑打闹,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此案中各方过错,法院认定被告某学校承担70%的责任,被告小宇承担10%的责任,原告小言自行承担20%的责任。小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校园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代其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学校管理制度、日常安全教育、管理行为过失以及学校工作与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果关系等情况综合判断。该案虽事发于课后,但并不能免除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通过加强人员配备、场所安全隐患排查等方式,不断提升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同时,家长也应做好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升其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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