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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生做恶作剧, 趁人不备抽走凳子致同学后脑勺着地受伤, 家长索赔, 责任如何认定?

思思与小杰均就读于广州某中学初一年级,二人系同班同学。2021年9月某日午休,思思从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仰倒,后脑勺碰到凳子并着地不起。其他同学见状帮忙将其扶起,并送至校医务室。

摔倒后,思思称出现头部疼痛、视物模糊等症状,学校迅速通知双方家长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之后数日内,思思多次前往多家医院门诊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

事故发生后,小杰父母向思思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后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0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1)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侵权损害赔偿项目、赔偿金额?

(2)校方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02、小杰作为未成年人责任应由谁承担?赔偿数额如何确认?

(1)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小杰作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03、校方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件,对学校责任的划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思思作为未成年人,应受学校的监管保护,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学校依法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且相关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由于本案学校通过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及日常规则细则、做好入学纪律教育、在教室张贴行为准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开展文明班级评比等多种方式提升学生安全文明法治意识,足以见得学校在平时已尽到纪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法院依法判决学校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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